销售服务

山 东 先 锋 摩 托 车 有 限 公 司

三轮摩托车三包服务细则

一、三包依据及原则

    1.经销商与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,协议签订后按本服务细则执行。

    2.以国家机械工业部颁发的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》为先锋三轮摩托车实施三包服务的依据。

    3.本着“谁销售,谁服务”的原则。

二、三包期限及约束条件

    1.自购车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行驶不超过5000公里的范围,时间和里程超过其中任何一项视为保修期满。

    2.用户自身原因导致三包超期的,视同用户自动放弃三包权利。

    3.用户要求三包服务时必须具备购车发票、有效的保修证等。

三、三包服务费使用及服务配件发放

    1.先锋公司根据当月各销售商实际提货量,依据销售政策规定兑现服务费,此费用不兑换现金,不抵车款,专项用于三包配件,各销售商应在额度内提出三包配件计划,由服务部核实额度提供配件。

    2.三包配件额度超支后三包配件需购买,根据公司不予三包配件不在服务费记账范围,需由经销商购买。

    3.三包配件计划由销售商提出,随车发放时不产生运费,通过物流方式发出时运费由经销商承担,三包旧件返回先锋公司时运费由先锋公司承担。

    4.购买配件执行款到发货,随车发放时不产生运费(较大总成部件,如驾驶室,双方协商适当增加运费),通过物流、快递等方式发出的,由销售商承担运费。

    5.所有发出的三包、购买配件均附带配件清单,我公司、销售商各持一份,销售商在收到配件后请及时核对,如有数量、配件名称不符请及时联系我公司。

    6.三包件退回先锋公司时请附带配件明细并粘贴由先锋公司提供的《三包鉴定卡》,我公司服务部收到旧件后出具退件明细,我公司留存一份,交由片区业务经理一份,由片区经理负责将明细已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销售商,对于可三包配件我公司将给予计入服务额度,不能三包配件不予收取,同时在收到后一周内销售商提出处理意见,需返回的我公司给予发回,运费由销售商承担,一周后无信息的由先锋公司处理。

    7.对于发动机、后桥、变速箱、车架等总成部件需要保修时,必须传真车辆发票复印件、行驶里程及情况说明,由先锋公司协调提出处理意见。

    8.对所有配件的三包,本公司保留最终鉴定和解释的权利。

四、不在保修范围内的项目

    1.超出三包期限的,未按照说明书使用,不按规定时间到特约维修站或销售单位进行保养的。

    2.因超速、超载等不当操作引发的故障或用户私自改装、修理等导致的性能故障。

    3.销售单位因管理、仓储不善造成的零部件损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。

    4.非本公司认可的维修部门拆动修理造成损坏的和未使用指定配件、油品造成损坏的。

    5.有约定的降价处理的车辆。

    6.可以认为在性能上无影响的感觉及视觉现象(如声音、震动、误差等)。

    7.车辆使用时,出现异响或异常故障时,不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引发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的部件。

    8.因人为造成机油、冷却液不足而造成发动机过热引起的主机抱死等。

    9.冬季未按规定更换防冻液(油)造成发动机故障的。

   10.注塑件、玻璃制品、橡胶件、操纵拉筋线类、各种油脂(液)类、标准件、属于正常磨损或自然消耗的配件。如:火花塞、灯具灯泡类、保险丝、制动蹄块、三滤(空滤、汽滤、机滤)、摩擦片、内胎、各种油封及密封垫。

五、公司不予承担的费用

    1.消耗类零部件及油脂(液)类的更换、补充费用。

    2.定期与不定期间检修费用及需定期更换零部件的费用。

    3.在非本公司销售店发生的所有费用。

    4.伴随保修及停止用车引起的附带费用(如电话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食宿费等)

    5.遇有特殊情况,经先锋公司与有关配套厂家协调解决意见,按协商一致的办法处理。

六、摩托车零部件保修期限及标准

—  售后服务  —